被告广州缔豪公司、吴**共同辩称,1.原告主张为借贷纠纷,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不是适格主体,被告的相对方是澳海岸香港公司。2.澳海岸公司与被告之间当时是合作关系,合作关系时间自2018年6月签订协议至2019年1月止,合作无任何进展,澳海岸公司也未按照合作协议进行投资,澳海岸公司作为投资方严重违约。3.2019年春节,被告广州缔豪公司、武汉缔豪星公司、合肥缔豪公司的员工及法定代表人以及被告吴**的工资未发放,澳海岸公司称签署协议后,才会发放款项,被告无奈在协议乙方、丙方处签字捺印,属于被胁迫,协议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缔豪星公司辩称,我方答辩意见同被告广州缔豪公司、吴**,董**作为被告武汉缔豪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受澳海岸公司的雇佣,但自受雇担任法定代表人即2018年7月开始至今,仅发放了三个月工资。
被告合肥缔豪公司辩称,我方答辩意见同被告广州缔豪公司、武...(本文书还有3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