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嗨********(以下简称一嗨公司)与被告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嗨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本保险费、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共计6,00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期租赁费44,83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2,865.8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租用车辆,车辆信息如下:车牌号为沪jz68**,车架号为lsjw26763*******,车型为荣威550,被告签订了一嗨租车相关租赁文件,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为185元/天,基本保障服务费为45元/天,约定租期为3天(2017年4月21日10时至2017年4月24日10时),被告于当日支付6,224元,并在指...(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