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港*******诉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港*******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判令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修费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5月16日为74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本文书还有3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