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诉被告吴**、中国人民****************(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湘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被告人保湘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9075.26元(不含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及吴**垫付的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人保湘潭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1日6时45分许,被告吴**驾驶湘cn××**号小型面包车沿潭锰路由湘潭市雨湖区黄龙村往锰矿方向行驶,至与湘潭市雨湖区潭锰路与县道××的交叉路口左转弯往锰...(本文书还有3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