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民乐*****诉被告韩**、郑*、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甘肃民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已到庭,被告韩**、郑*、韩**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民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369.59元,合计:62369.59元(利息算至2025年7月3日),以后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韩**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2023年4月1日,被告韩**、郑*申请向甘肃民乐*****六坝支行贷款。同日,被告韩**、郑*、韩**与甘肃民乐*****六坝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韩**、郑**原告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个月,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按季结息。被告韩**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