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长***********(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与被告梧州市长*********(以下简称“某某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某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166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从事汽车维修过程中需用到大量汽车玻璃,为此其在2023年期间多次向原告采购,但被告并未结清全部货款,后经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玻璃款16630元,具体包括:2023年5月份玻璃款44...(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