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以下简称买受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鸿********(以下简称鸿越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后,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鸿********支付税款12040元、滞纳金1505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5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书还有3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