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惠安县东*********(简称东湖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上**,被告东湖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187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3日,原庄**、被告东湖村委会签订《承包管理经营寨南埔荒地坡地协议书》(简称《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本村寨南埔二埔荒地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61年4月13日,被告在承包协议的甲方处加盖公章,时任村委会主要干部张庆金、张荣春作为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原告在乙方处签名。承包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在承包土地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施建设管理,并进行林木的种植和荒地的绿化。2019年4月,被告向惠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定才能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擅自将案涉土地发包给原告,协议应认定无效,原告应将涉案土地返还给被告,原告因承包协议无效受到的损...(本文书还有4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