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广州***************(以下简称为“广州日报传媒公司”)诉被告陈**、叶*、吴*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冯*鸿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日报传媒公司的委托讼代理人朱**(后撤回代理权限)、苏**,被告陈**及其委托讼代理人何**,被告叶*及其委托讼代理人邓**,被告吴*及其委托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日报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叶*、吴*赔偿原告非法清算损失4052085.31元、违约金(以4052085.31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广州稻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稻子公司支付印刷费及违约金。2018年11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稻子公司于判决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印刷费4052085.31元及违约金。后因稻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9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稻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2019)粤0111执****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经原告查询工商档案,发现被告陈**、叶*、吴*于2018年9月19日成立清算组,并于同年12月29日完成清算并注销了稻子公司。被告陈**、叶*是稻子公司的股东,被告吴*是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未经法定程序对稻子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亦没有通知原告申报债权,直接造成原告的债权未获清偿。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债权人,三被告于2018年9月成立清算组,但未书面通知原告清算事宜...(本文书还有7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