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朱*、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鹤山市人民法院(2024)粤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中国平安****共同赔偿林*的各项损失共计122086元;2.判令本案两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朱*、中国平安****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林*作为成年人,其于2023年3月6日出院,并至签署案涉调解协议时,已达数个月,林*应当知悉自己的病情、残疾赔偿金的含义及乙方承担的事故责任”明显错误。林*在签署案涉调解协议时,根本无法正确认知自己病情的伤残等级。2023年6月6日,广**司法厅、广**高级人民法院、广**人民检察院、广**公安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的通知(粤司发(202...(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