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中国某有*********、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辅助器具费合计197787元(详见赔偿计算清单);2.以上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含商业险)范围内先行承担,不足或超出部分由被告胡*承担。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广**、被告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3年7月21日17时10分,郑*驾驶宁波3550488号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空港大道东往西方向栎社机场地铁站附近...(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