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黄*、:。***分**(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编立(2023)皖1503民诉前调****号,后于2024年1月22日转立为(2024)皖1503民初****号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世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黄*、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诉称: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评残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车*、交通费等合计181545.89元,现当庭变更为186171.89元;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1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