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7.29元、利息6957.27元、罚息607.1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罚息)。
2、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6514.75元、利息3009.51元、罚息359.15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本文书还有2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