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市江************与被告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州市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土地承包金15838.7元,并按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时间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土地承包金15000元并按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时间支付利息2204.67元(暂计算至2025年5月8日)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村民,拖欠原告集体土地承包金17838.7元,被告于202...(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