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王**承包灵武市保障性住房工程,雇佣原告从事外墙保温、涂***室内刮腻子等劳务,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下欠原告劳务费23万元。出具《欠条》后被告陆**原告支付8万元,拖欠原告剩余劳务费15万元未付。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王**辩称,自2016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主张过债权,本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是为了原告方便向第三方要账应原告的要求出具的,...(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