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男,198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市太平镇横河村富民北1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邹*市人民法院(2024)鲁08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杜**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88500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被上诉人在(2023)鲁0883民初****号案和本案一审中均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是上诉人借被上诉人钱。被上诉人否认双方系合伙关系。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应当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88500元。理由如下:按照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银行流水,2018年4月29日被上诉人收上诉人的卖车款127000元,2018年4月...(本文书还有3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