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城市新***********(以下简称为新鸿基公司)与被告安徽敬亭********(以下简称为敬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鸿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程**,被告敬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鸿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26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264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暂计2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2日,被告因承建宣城四季花城二期工程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