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叶*******(以下简称叶可商贸公司)与被告宁波玉玺********(以下简称玉玺公司)、李**、张**、仇**、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可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玺公司、李**、张**、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案属于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叶*******诉请判令:1.被告玉玺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1287.2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玉玺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4000元;3.被告李**、张**、仇**、刘**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8日,玉玺公司与原告签订《转贷业...(本文书还有2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