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为与被告黄*、肖*、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并选择诉前调解暂缓登记立案。后因调解未成,本院转为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黄*,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请判令(变更后):1.被告黄*、肖**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79499.46元(医疗费323613.82元、鉴定费3069元、护理费15430元、辅助器具费551元、交通费1200元、财产损失1000元、营养费3600元、xxx赔偿金88158.40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61622.22元,按80%的赔偿比例,扣除某公司交强险已赔付的18000元);2.被告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其已垫付4964.51元,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本文书还有3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