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其与原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传承发扬家族文化事业,共同将新繁传统药浴发扬传承,同意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请求法院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321875463.申请日期:2018年7月11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5.标识:“新繁传统药浴”
6.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蒸汽浴、保健站、替代疗法服务、健康咨询、疗养院、公共卫生浴、医疗保健、桑拿浴服务、治疗服务、按摩
二、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页;2.宣传材料截图;
3.店面...(本文书还有1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