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147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无法定、合同约定免赔及拒赔情形下,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损失应先扣除无责方交强险无责限额;2.我司还需核实涉案车辆的相关证件,查看有无免赔及拒赔情形;3.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19日4时10分许,信*驾驶鲁mb****/鲁m**...(本文书还有1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