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贵德县龙*********、青海海南**********、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拉本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德县龙*********(以下简称贵德龙羊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青海海南**********(以下简称海南四通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贵德龙羊科技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2.依法判令贵德龙羊科技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的利息99035.27元、复利2182.89元、罚息77154.83元;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5178372.99元;3.依法判令贵德龙羊科技公司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的标准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2022年4月7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依法判令贵德龙羊科技公...(本文书还有5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