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上海市嘉**********(下称翔翱饭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翔翱饭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1日工资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200元;3.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21日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35,04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3,8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620元;4.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21日间夜班津贴1,914元;5.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6.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21日间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进被告处担任服务员,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上班均是电子考勤钉钉打卡和手工考勤,每天工作11小时,加班462天,每月仅休息1-2天,以每月加班6天计算,休息日加班140天,节假日无休,加班14天,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因加班费、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与被告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
1.裁决书,旨在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处理。被告对该证据的真...(本文书还有6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