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某****************与被上诉人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某****************上诉请求:1.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承担61,832元的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考虑伤病关系参与度的客观事实,判决上诉人全额承担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2021年6月10日出具的关于程**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结论的记载,明确认定:1、被鉴定人程**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和陈*伤在其残疾后果中的参与度各为50%。由一审法院委托汶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本文书还有4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