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诉被告孙*、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周**、被告孙*、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诉称,2019年4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孙*驾驶牌号为沪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齐爱路、创新中路处,遇案外人顾生福骑电动自行车后载原告至上述路口,发生碰撞,致顾生福及原告受伤。经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孙*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顾生福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16,24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0元/天×21天);营养费6,000元(40元/天×150天);护理费24,360元(120元/天×189天+住院期间21天的1,680元);残疾赔偿金73,37...(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