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67年7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7年4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87年6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马**、王**、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原青海志坚商贸有限公司系自然人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错误。《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如果定期不付款者,预付每人25万元现金全部无效,永不退还,每人持原有股份。”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马**给白**付款了,故白**持有原有股份。一审判决认定“马**、马**股权转让行为应为合法有效”错误。马**、马**父子明知白**为股东且从未向白**定期付款,但...(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