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景**、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杭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景**,被告某某财保杭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景**、某某财保杭州公司赔偿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9383.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6日7时54分许,景**驾驶浙a×××**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东台镇东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海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殷*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殷*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景**...(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