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并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80,41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7,360元、残疾赔偿金144,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9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450元和律师费7,000元,共计265,667.11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合同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诉请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周**对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本文书还有3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