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某某******(以下简称芜湖某某******)不服芜湖市湾****(以下简称芜湖市湾****)2024年4月28日对第三人胡**作出的芜工伤(2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芜湖某某******委托代理人陶*,被告芜湖市湾****出庭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潘*1、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某某******诉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芜工伤(2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28日被告作出的关于第三人的“芜工伤(2024)2119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认为第三人所受伤害与事...(本文书还有3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