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洮南市妇****、葛**因与被上诉人任**、洮南市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诉讼费、上诉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放风阀为妇幼保健院与上诉人共用的放风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在自己的市内拥有独立的放风阀,其案涉放风阀在被上诉人妇幼保健的档案室内,平日档案室被妇幼保健院上锁管理,上诉人无法控制与使用该放风阀,所以上诉人对案涉放风阀的漏水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客观上也是管理不能的状态,所以其责任应当全部由妇幼保健院来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热电公司对漏水没有主观原因,进而判决其不承担责任。而上诉人对漏水同样也没有主观过错,应当也不承担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恳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洮南市妇**...(本文书还有4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