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等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尚在审理,关于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解除时间为何时、是否存在占用期间以及占用期间有多久等情况尚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某**同时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租金合同纠纷之诉【案号(2023)豫1402民初****号】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案号(2023)豫1402民初*...(本文书还有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