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博乐市某*******(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二审上诉人席**、一审被告博州某畜*******(以下简称某畜牧公司)、王*、新疆某绿*********、付*、刘*、阿*、一审第三人博乐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马*与某合作社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某合作社仅提交转款凭证即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首先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马*与某合作社之间就案涉款项并未达成借款合意,并未就案涉款项的用途、还款期限、借贷利息等均未达成过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