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马**、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马**、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邹**向原告返还借款279804元;2.判令被告马**、邹**以2798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4年3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马**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原告以清包工的形式承接了汝州**路********路**西路桥的施工任务。在项目施工期间,被告马**因缺乏资金周*,多次向原告借款或者要求原告为其垫付开支,原告均通过妻子...(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