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拉萨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9,051.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日签订2014-2016年那曲县乡镇干部周*房工程项目所有铝合金窗、推拉门的制作、安装合同,合同明确了包干单价,并按合同完成所有工程量及追加的百叶窗安装及栏杆工程,按约定价款出具结算单合计金额2,429,051.8元,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0元,余款629,051.8元至今迟迟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