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泰利*********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泰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泰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陆拾柒万元(6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2257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3年7月30日开始从原告处购买轴承等货物,至2020年11月23日共计欠付货款67万元,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承诺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