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男,1971年12月**日出生。
上诉人某*与被上诉人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二、被上诉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及其他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上诉人未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且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已存在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一)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为:蒙br××**,车主为某四)的《汽车还款协议》必须真实有效,如内容虚假不真实...(本文书还有3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