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豫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及其租赁费用108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1年6与17日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按本金10890元,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2020年开始,被告租用原告的机器设备,用于承包道路修建工程。被告自2020年租赁后,于2021年6月17日双方核算后,被告欠原告租...(本文书还有2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