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徐**、王**、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王**、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12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原告在南京桃花源干装修,从事杂工工作,工资按照200元每天计算,2024年2月6日被告徐**与原告进行结算,共欠原告31200元工资未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徐**、王**、杨**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为原、被告身份证明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为欠条原件,证明2024年2月6日,经结算,被告尚*原告劳务工资31200元;证据三...(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