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所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1月27日被依法吊销;被告人徐**因2024年1月10日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审理中,被告人徐**对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护栏进行了修复。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未取得相应机动车...(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