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9.90元及截至2021年9月16日的利息23323.49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计算的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被告郑**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可通...(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