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41346.58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的贷款利息18292.71元,罚息129753.23元,复利18985.69,本息总计308378.2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568元;以上合316946.21元;3.请求判令按照年利*16.957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27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青海银行三江快易...(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