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贺**、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贺**、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73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800元、残疾赔偿金5656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440元、交通费1426.1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共计179858.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01月08日16时30分,贺**驾驶津n×××**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辰区汉沟村华润啤酒厂前未注意观察情况,其车前部撞上张*骑...(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