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兴业********与被申请人温岭市韩*******(以下简称韩*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州兴业********称,2018年2月9日,借款人邵**与被申请人韩*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路桥支行)订立了一份编号为2018分期借12070151-14021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邵**以其申办的卡号为×××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分期金额为263935元(其中购车透支额255000元,担保服务费8925元),借款期限为三年,申请该业务尚需支付手续费,并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