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某某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88538.6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5日11时许,朱**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沿滨海县滨海港镇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西路交叉口时,与沿某某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保...(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