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均安支行)与被告谢**、谭**、谢**、佛山市顺**************(以下简称凯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均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凯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谭**、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均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偿还农业银行均安支行借款本金642000元及利息10632.66元、罚息68.14元、复利90.1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0月1日,自2022年10月2日起,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加132.5bp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农业银行均安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路××号××栋××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谭**、谢**、凯晟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谢**、谭**、谢**、凯晟公司负担。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5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