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三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三明市三********(以下简称荆东某某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某某委会、荆东某某合作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委会、荆东某某合作社支付庄**2020年9月11日2800元、2020年11月13日30000元、2021年2月7日15000元、2021年6月4日6000元、2021年9月17日5300元土地补偿款,以上共计591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委会、荆东某某合作社承担。事实与理由:庄**作为荆东村村民,自出生时就原始取得了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村民待遇。庄**虽然婚嫁,但在其他地方并未取得承包地。某某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所谓的“民...(本文书还有3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