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漳州****(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偿还某某公司借款本金56383.11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费用(利息和逾期违约费用以本金56383.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3日为10036.19元);2.判令林**向某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500元;3.判令某某公司对林**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闽as××**东风日产牌汽车)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4.判令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21日,某某公司与林**签订...(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