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新高***********(以下简称新高桥公司)诉被告湖北太古**********(以下简称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申请追加彭*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新高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第三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高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及2021年6月8日和2021年7月21日签订的《预付款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货款171854.15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157.1元并赔偿原告向其他商户调货的差价损失6944.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高桥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货款171854.15元,本...(本文书还有4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