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与被告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渝05民终****号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原告古**申请追加钟**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钟**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17650元,并从2016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1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