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王**、xx中心***(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江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xx江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x江阴公司赔偿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065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xx江阴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事实:2022年8月12日09时40分许,董**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台市头灶镇xx村一组南北路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路过程中,与沿东台市头灶镇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驾驶的苏jdx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董**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王**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董**受伤后住院治疗,王**驾驶...(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